BOB体验官网如何讲好“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 文字整理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2-09-20 23:46:49

  9月14日晚,“新文科 新传媒”教学设计系列讲座秋季学期第一讲如期举行。

  这一讲的主题是“如何讲好‘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说开去”。

  魏永征、周丽娜老师合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最近修订出版,这是国内享有盛誉的一种新闻传播专业教材,使用范围很广。今天有幸邀请到两位作者和两位在教学中一直使用“教程”的年轻学者,围绕新闻传播法规和伦理教学及科研,展开一场学术对话。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传播法,那么在怎样意义上来理解和讨论“新闻传播法”呢?同时,这本“教程”不断修订,已经出到第7版,在国内非常少见。为什么需要如此频繁的修订?新版教材补充修改了哪些内容?先请本书的作者之一中国传媒大学周丽娜副研究员给我们介绍一下。

  我在一些平台上看读者反馈,有的读者提出:我国并没有制定《新闻法》,那“新闻传播法”又是什么法呢?

  新闻传播法,本书中的定义是:调整新闻及其他大众传播、向公众传播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这个领域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闻传播法跨越新闻传播学与法学两大学科,并非某部特定法律的名称及其配套系统的综述。

  国际上对于规范新闻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通常称为传媒法、媒体法(Media Law)、传播法(Communication Law)、大众传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新闻法(Press Law)等。Law和Act都翻译为“法”,但是含义是不同的。Law有体系的含义,通常是一种泛指;Act特指为某个具体的法律文件。这里我列了几本美国、英国、德国、尼泊尔媒体法的书,还有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媒体与法比较研究的书。从这些书的内容众可以看出,各国的新闻法或传媒法都不是或不只是单一的法律文件形态,都表现为许多法律规范的综合体系,叫法律群(a cluster of law)。

  从内容上而言,新闻传播法大都要涉及本国法的几乎所有门类,包括宪法的、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法律部门。这些书中有关媒体的法律内容,也是各种成文法条和判例的综合。

  因此我们这本《教程》,重点是介绍和诠释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主要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涉及其他传播主体,如《民法典》词语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人”及其传播内容的法律规范。第七版《教程》,共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类文件255件,含20件失效尚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范及文件。具体如此表所示。

  我们知道,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总要随着社会发展而持续发展,而传播科技发展也带来传播媒介、形态及其组织的不断变革,所以对新闻传播法的阐释,必定要随着新闻与传播业态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时隔数年的版本往往不能适应时代需求,适时屡次重版是许多国家新闻传播法或大众传播法知名著作的常态,所以我们这本《教程》自2002年首版以来,20年来也更新了七次。

  本书第六版修订至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取得重大业绩,有力推进新闻与传播领域法治建设。国家高度重视传播手段的建设和创新,及时颁行各种专门法律规范,保障和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本书第七次修订定稿,力求全面而准确地吸纳三年来新闻与传播领域法治建设的成果,主要可以归纳以下9个方面的变化:

  (1)深化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宪法原则。以“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为定位,进一步强化论述“党管媒体”的宪制地位,突出坚持党管媒体、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根本意义。

  (2)“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项权利是党领导人民落实宪法相关规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科学安排,《教程》在列举历届党代表大会文件上,增加了去年(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关于这四项权利的提法。作为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十多年(原2007年)后于2019年进行大幅扩充和修订,本次修订系统介绍修订后内容,并通过与原版的比较,阐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大进步,如废除申请信息公开的“三需要”(依据生产、生活和科研申请),明文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等。同时介绍2021年通过并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中“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专章内容,显示政务信息公开进入网络时代的新进展。

  (3)关注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一直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数据安全法》,在《网络安全法》有关数据安全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完善为整部法律。同时,为落实《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还发布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章对这些变化作了进一步充实。

  (4)《民法典》于2020年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这部法典的“总则”、“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的有关内容,直接关涉调整新闻与传播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

  “人格权”编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及其保护和限制作了系统规定,其中明文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作出专条规定,确立了以往法律尚未规定而只是以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仅仅在司法案例中体现的许多规范,具体内容可以参看《教程》143和144页。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等,则在“侵权责任”编予以具体规定,“总则”编的原则总揽全局。

  有关法条,无论有没有直接提及“新闻报道”,对于规范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益(主要是精神性人格权益)的关系,形成了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统一整体,应该认为是从法律层面上肯定、充实、确立了学界称为“新闻侵权法”、“媒介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实现了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与人格权益之间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本次修订根据《民法典》对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作了重新改写,力求完整体现法典的有关内容。

  (5)《著作权法》修订。《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两次修订;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新法顺应传播业态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其修订范围涉及著作权的若干定义、权利的保护和侵权归责原则等诸多方面,例如关于“作品“的定义,将以前习用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个修改是具有纲领性的;“教程”第七章也作了大幅修改。

  (6)健全互联网领导和管理体制。第八章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互联网新闻传播”,及时补充三年来出台的各类规范。主要有:

  ①对新兴传播手段予以规范,如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短视频、网络直播的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②在单项管理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系统化规范,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提出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共治机制,明确鼓励BOB体验官网、禁止、防范和各类网络内容,再比如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其中系统罗列了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的要求;③网络规制开始涉及人工智能,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管理规定,落实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开创网络管理从内容层深入逻辑代码层新格局。

  (7)进一步深入阐释“媒体融合”。2014年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下发“媒体融合”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央深改委又一次审议通过“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一项政策两次下发,这是少见的。第九章的“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一节,综述这六年内两次及有关部门就此制定的下位文件和贯彻措施,列举主流媒体实施移动优先战略、加强新技术前瞻性研究和应用、建设县级融媒体等各项成就和数据,说明“媒体融合”乃是将“党管媒体”延伸到网络空间,实现党领导下的主流媒体占领网络舆论阵地的战略部署,取得主流思想舆论持续巩固壮大的显著成效。

  (8)《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2020年《未护法》修订,有多处涉及新闻传播和网络传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关内容分别纳入各章,如第三章中设立“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专段、第六章关于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专门保护、第八章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的专项管理等。

  (9)最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所反映。2020年初以来全国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取得重大胜利,其中涉及有关传播法律问题,本书修订时注意有所反映,如谣言防控(第三章)、突发信息发布(第五章)、个人信息保护(第六章)、新兴传播科技运用(第九章)等。

  此外,本书修订中还反映了这三年内修订或修正的另一些有关法律,如《证券法》修订,《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广告法》修订,以及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发布、修改和废止。同时增写或更换了一些新的司法和行政案例,注意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政法机关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是本书的重要特点。本书本版共收录257个案例和事例,其中2011-2021年,有171个,达到 66.5%,即三分之二。可以说,2002年“教程”初版时候的案例大部分已被更新。每次再版,随时将有代表性或新近发生的案例充实进去,反映传媒法治的最新发展。

  但也保留了一些早期典型案例,上世纪(2000年以前)案例还有27件。如1985-88年新闻记者被控诽谤第一案,按照如今的法律,结果可能会不同,作为历史记录保留,非常有价值和意义。还有一些是《民法通则》实施初期最高法以批复形式指导判决的案例,而这些批复又被吸收到后来的规定型司法解释,其中若干原则又进入了如今的《民法典》,客观反映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法治变化。

  这个过程,2020年10月27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东方明珠大讲坛上魏永征老师在与杨立新老师有关民法典与新闻传播法的对话中有回顾详解,可以去“学术华政”这个公号查。

  还有的旧案,至今人们尚在提及,比如2002年足球先生范志毅名誉权案,有的文章常说是“公众人物”起诉名誉侵权被驳回第一案,其实并不是这么简单。

  2002年世界杯预选赛时,范志毅参加中国队对哥斯达黎加队比赛失利。《东方体育日报》刊登报道《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引起社会关注。随后几日报纸又连续发布报道,追踪此事发展,最后刊登记者报告《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但范志毅还是就《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篇报道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媒体主观无过错,行为不违法,没有造成损害,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新闻报道,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仅仅在说明公共利益时,提到范志毅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对媒体轻微损害予以容忍。我们仔细研读了上海静安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这个旧案正好用来解读民法典1026条有关新闻报道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考虑因素,也借此纠正以往对此案的简单化误读。见172页。

  这里再举一组新案例说明《教程》以此阐释传媒法的发展和变化。如著作权客体“作品”定义,以往没有在《著作权法》里明确,而是在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讲其定义为“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以有形形式复制”到“以一定形式表现”,作品定义发生了实质变化,是对信息技术发展的回应。

  新版《教程》通过若干“体育赛事直播”案例梳理,为这个变化提供背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由于并未摄制在有形介质上,是否属于作品,争议不断?最初是“新浪诉凤凰”案,2015年一审判决赛事直播构成作品,原告胜诉;2016年二审改判不构成作品,原告败诉。而在另一起2015年类似的央视诉暴风案,则被判决为侵犯邻接权。

  2020年4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类似的央视诉聚力案,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作品。9月,北京市高院先后对以上终审的两个案件予以再审改判,认定体育赛事直播属于作品。具体在227页,这样一波三折的改变正是在修订《著作权法》背景下作出的,可以看出新技术发展对传媒领域法律变化的巨大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第7版《教程》主要修改内容的介绍。此书肯定存在若干缺陷或不够之处,恳请广大师生和读者在阅读中提出宝贵意见,以便重印和再版时改进。谢谢各位!

  周老师对“教程”新版新在哪里,做了非常细致的梳理,让我们看到,“教程”的修订,不仅体现了两位作者与时俱进孜孜以求的学术追求,也是传媒环境、法规条例不断变化的实践要求。就像软件需要不断升级、手机不断更新换代一样,根据外界环境和学术研究的变革,教材不断修订重版,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这本“教程”以“法”为重点,但是实践中很多学校是把规范和伦理课程安排在一起的,同时我国各种政策也对新闻传播行为起到重要的规制作用。如何在教程中体现这个特点?我们请本书的第一作者、尊敬的魏永征教授来做个解说。

  我们这本书的名称是“新闻传播法”,刚才丽娜老师介绍的也全是法律法规,曾经有不少老师问我们:我们给学生上课,不仅要讲法律,也要讲新闻伦理,还要讲党的政策,这本书能够满足这个要求吗?

  “我国新闻与传播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具有法律、政策、纪律和道德等规范交融实施的特点。本书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将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政策、道德等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加以阐述。许多章节都介绍了党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政策及其与法律的联系。而有关‘二为’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等内容,既是宪法、法律的重要规定,也是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核心内容。”

  我这段话的灵感是来自徐迅教授的专著《探索第三种规范——对媒体法与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她是从媒体规范建设角度来论述法和伦理道德关系的,是一种学术见解。我觉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媒体规制的状态。

  毫无疑问,新闻传播法属于法的范畴;其学术话语和规范归属于法学。但本书是教材,不是专门学术著作,遵循问题导向,重在实际应用,在传播法领域中属于入门书。法律、政策、道德,分属法学、政治学、哲学等不同学科,需要也必须进行分别的独立的研究,新闻传播法和新闻传播伦理,都有很多研究成果。而从应用层面说,它们都属于社会的行为规范,具有交叉融合的特点。每个国家的法律的形成、设立和实施,都与其国家制度、社会形态和文化传统等存在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比如普通法系许多法律规范,最初就是法官从社会“常理”提升形成判例而来。许多国家对传媒的规制,也往往是他律(regulation)和自律(self-regulation)相结合,有共律(co-regulation)之说。我国新闻媒体历来称为、即党的宣传思想阵地,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党管媒体始终是我国新闻管理体制的核心原则。因此调整新闻与传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要以法律规范,也要用政策和道德规范。“导论”第二节按照我国业已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官方表述,从横向的部门和纵向的位阶两个方面讲述了我国新闻传播法的体系,第三节就讲述了政策、纪律、道德等规范与法律的不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导论”在全书中具有提纲挈领的地位。

  本书以我国法律体系为框架。正文10章,基本上是按照新闻与传播活动中所要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设置的:新闻与传播行为人行使新闻传播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而行使相关权利必须处理好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司法审判以及与自然人、法人权益的关系,这个原则不仅体现于我国宪法,也为国际人权公约所公认。而新闻传播活动通常需要通过机构进行,所以还要阐述对这些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产业管理的规范。从而形成所要调整的传播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

  党的政策,书中有关章节努力体现它在法治中的主导地位。党的政策既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又对法律的实施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如本书第一章“宪法原则”通过党的领导和“二为”方向论述“党管媒体”的宪制地位;引用本世纪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文献“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表述,体现党领导人民贯彻宪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的科学安排;引用连续七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来阐述35年来舆论监督的进展;引用若干党的文件来阐释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2007年“条例”的修订包括正式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等。还有法律未能涵盖的问题,那就以阐述相关政策为主,例如第九章“新闻信息产业”,由于新闻传播行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主要受党的政策调整,有关政策自世纪之交以来一直在不断丰富发展,本章在概叙文化体制改革中新闻产业改革历史之后,专门就2014年和2020年中央两次提出“媒体融合”指导意见作了阐述,说明“媒体融合”是“党管媒体”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在新闻职业道德方面,在“导言”中介绍了我国新闻行业的基础规范性文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有些章节中专就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作了阐述,如第一章“宪法原则”专设“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责任”一段,为了阐述如何落实“二为”方向、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相关宪法原则,就需要阐述若干重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是从对党和国家、对受众(用户)和对报道对象都要负责三个方面讲述了与西方社会责任论根本不同的我国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在另一些章节中也结合插叙了有关道德规范。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内容,如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新闻真实性、反对“有偿新闻”、避免“媒介审判”以及业界关注的隐性采访等都在相应的章节中有相当讲述。

  问题导向,就是以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为导向。这有利于对有关问题就法律、政策和职业道德各个层面作出集中论述,避免论题重复。例如反对“媒介审判”,在有些著作或场合是作为媒介伦理来讨论的。但是所谓“媒介审判”的根本问题在于违背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挑战司法权威,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书第四章“新闻与司法”在阐述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别是司法公开和相应的限制规定对新闻报道的要求之后,专就反对“媒介审判”进行了讨论,就显得顺理成章。如果分拆到两个不同部分,可能会有割裂之感。

  有不少媒体法律案件,其实都同职业伦理道德有关。刚才丽娜举范志毅案,媒体反复核实,不断进行连续报道,履行了新闻追求真相的职责,符合马克思所说“报纸是一步步弄相”的规律。可以说,凡是符合新闻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就不会被认为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网络传播可能又有新的特点,可以进一步研究。

  在国际视野里,Media Law和Media Ethics,都属于显学行列;我国对后者的译介不比前者少。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学者也出版了若干媒介伦理道德的专著和案例,都有相当的水平和价值。我这里只是从当前课程设置,从普及性、应用性、入门性的要求来说的。如果条件许可或需要,还是以新闻传播法和新闻伦理道德分别设课为宜。特别是在传播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传播伦理新问题往往先于法律产生,传播法研究者对于传播伦理应该有足够的关注。在教学中,如果认为书中涉及新闻伦理道德的内容特别是理论阐述不够,可以采用相关专著补充。

  魏老师从问题意识出发,的确让我们看到政策、法规、伦理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虽然属于不同研究领域,但实际的科研和教学中很难分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吴麟副教授多年教授传播法规和伦理的课程,也一直使用这本“教程”作为教材,我们看看她在融通法规和伦理教学方面有什么经验。

  自2002年至今,魏老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共推出7版,每一版我都读过。我本科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专业,记得第一版刚面世,当时任课老师就选用作为教材。2008年博士毕业从教之后,迄今一直主讲《新闻法规与伦理》课程,先后使用过第2版至第6版。这个学期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授课,第7版恰逢其时。所以,我与这本书的缘分还真是绵长。

  首先是因为其专业品质,知识准确、结构明晰,重在普及国家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将如实介绍和阐述国家有效规范置于首要地位,适合作为面向本科生的教材。此外,基于个人学习与教学的经验体会,我觉得该教程还有两个突出特点。

  新闻舆论工作是关乎“治国理政、安邦定国”的大事。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的新闻传播法作为国家调整新闻与传播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普世性和共同性之外,还具有差异性。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体察“中国语境”对于新闻传播法的具体影响。《新闻传播法教程》对此向来注重,第7版中也有鲜明体现。这在下列论述中可见一斑——

  “我国新闻与传播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具有法律、政策、纪律、道德等规范交融实施的特点。”(第16页)

  “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也要法和道德并重。”(第20页)

  此外,我发现新版教材还注重辩证理解语境的现实影响。这一段论述就相当精辟——

  “在新闻传播领域,希望在制定出某一部法律之后,有关的行为就只需服从法律,不必遵守其他形式的规范,那是不切实际的。而以为已经有了各种法律之外的规范就可以忽视新闻传播立法,甚至认为新闻传播立法会妨碍其他规范的实施,这种看法也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新闻传播活动既需要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也需要灵活及时的政策规范,还需要潜移默化的道德规范。”(第16页)

  纵览每一版的修订,一个重要特征是紧密关注和追踪相关法律规范的变动,并尽可能让教材内容对此进行及时、完整的体现。这样的努力当然可以视之为“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不过,我更愿意用“注重实践逻辑”来进行界定。“实践逻辑”概念源自布迪厄所主张的“实践社会学”,即行动者在实践中所遵循的逻辑。实践逻辑不同于理论逻辑或话语逻辑,是一种具有“实践感”的逻辑。在第7版中,至少有如下的体现——

  1.完善“新闻传播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是调整新闻及其他大众传播、向公众传播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保障这个领域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1页) 此处,使用概念“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涵盖法律需要规制的传播行为,呼应了传播生态的现实变迁——作为“新闻产消者”的用户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传播主体。

  2.重点修订实践性强的内容。在新闻生产实践中,人格权、著作权领域与从业者的日常关联最为密切且具体。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总则”、“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的有关内容,直接关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涉及著作权的若干定义、权利的保护和侵权归责原则等多方面。第7版教程中,据此对“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进行了重点修订。未来从事新闻业的学生,不管是到机构媒体、政务媒体,还是泛新闻内容媒体,都应注重这两章的学习;而且在职业实践中可将之作为案头工具书。

  吴老师从教学的角度对“教程”的特点做的介绍,充满深情。中国人民大学张金玺副教授翻译的《美国大众传播法》刚刚出版,她也是多年深耕新闻传播法教学和研究,也请她给我们分享一下她使用这本“教程”及教学中的心得。

  先说明我院的开课情况:本科,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2学分),各专业必修;硕士,新闻传播政策、伦理与法规(2学分),专硕必修,学硕选修。课堂时间非常有限,我的侧重点是新闻传播法,主要采用讲座的授课方式。以下是我的几点分享:

  周丽娜老师介绍了第7版的9个方面变化,可见三年来,我国在新闻与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上有很大的进境,立法总是在不断调整,哪怕三年一版的更新速度,也难免教材在出版一段时间后陷入滞后的局面。所以在教材的使用上,无论讲授者还是学习者,都有必要追踪立法的最新进展。在使用第6版时,《民法典》颁布了,我们就要在课堂上增补《民法典》对于传媒侵权的新增规定,《信息公开条例》、《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新内容,也要纳入更新列表。所以,我授课以教材为基准,但也突破教材,及时更新。

  在日常教学中,我倾向于将这本准确而全面《教程》理解为一种类似于工具书的存在。事实上,我不仅推荐上课的新传师生使用它,也推荐每位传媒业者都在案头准备一本,以便及时了解传播实践中的法律边界,有问题时也可随时查考。而课堂的要务则是启发兴趣,激励学生课外自学。我大体沿用教材的逻辑架构,做一点微调,同时在内容上对教材做选择和增删,结合学生的层次在难度上做高低调整。本科课堂侧重于基础知识,研究生阶段则增加前沿的,更富争议性的法理探索和案例讨论。比如,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在网络时代受到了哪些挑战?在谎言比真相跑得快得多的后真相时代,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还有没有解释力?阅读教材是学生的课后工作,学生可以随时可以回到这本工具书,对课堂内容拾遗补缺。

  三、法律和伦理有所不同,但可以在教学上尝试结合与互补。无法结合的部分放在新闻伦理的部分几种讨论。

  我会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解释法律和伦理的关系,说明法律和伦理是有差异的,并在这基础上再尝试结合互补。虽说法律的理念和制度经常体现着道德价值观,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我会特别强调三点差异:第一,法律和社会所接受的道德实践有交叉重叠的一致之处,但在重叠之外的部分,违法的行为未必不道德,不道德的行为也未必违法。对新闻人而言,法律和道德准则有时确实也会发生冲突,比如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来源的道德准则,在记者被要求出庭作证、披露消息来源身份时,就会与法律发生冲突。第二,法律和伦理在职能上相互补充,但也不能混淆,不能用法律来处理伦理问题,只有符合违法或犯罪要件的行为,才用法律来约束,所以要区分哪些问题是法律领域的,哪些问题是伦理领域的。第三,法律是相对明确的,伦理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尤其在道德困境的情形中,没有十分确定的答案,伦理决策高度依赖语境和细节,产生争议也是稀松平常。

  厘清了法律和伦理的区隔之后,再尝试在授课中一定程度地结合二者,我觉得是可行的。我的结合沿着以下两条路径展开。

  第一,有些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没必要分开在两个板块讨论,放在一起更为合宜,比如隐私。有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操作可能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但道德上却足可指摘。所以,关涉隐私的伦理问题,我会在隐私权一章中一并讨论,比如,如何在灾难事件的采访报道中避免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如何在报道性犯罪案件时对受害人提问及拍摄?如何合乎伦理地报道自杀事件,控制维特效应?死亡场景可不可以拍摄、公开?为了新闻价值而有必要公开死亡图像时,又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二,有些法律风险可以通过自律、通过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来加以控制。以名誉侵权为例。名誉侵权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至少要有过失。《民法典》将这种过失界定为“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媒体能够遵守新闻行业内普遍被遵守的伦理规范和执业标准,尽到合理的查证核实义务,也就能排除侵权的成立。所以在名誉权章节中,我会结合职业伦理的内容,比如:如何开展平衡、中立的报道?我们有哪些认知偏误(如confirmation bias等)会影响我们的工作?如何甄别消息来源及其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眼见一定为实吗?目击者证词的可靠性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我们是面对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生讲法律,所以无论课堂教学还是相关辅助读物,我倾向于选择适合学生层次的、好懂好读的内容。对于一些较难的问题,也要注意做知识的铺垫,并尽量结合新近案例,以生动案例切入与引导。在讲到“新闻与司法”一章时,我们会讨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普通人(包括新闻人)的思维方式有何不同,为什么普通人很难理解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会讲证据资格、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力等证据法的基本概念,讨论为什么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有时未必一致?也会讨论,为什么很长时间以来,只要公安机关宣布破案,媒体就认为真相已水落石出,这仅仅是媒体的问题吗?还是有更深刻的制度性原因?受刑事追诉者还有权利可言吗?如今刑事司法新闻的戏剧化和娱乐化又表现在那些方面?客观上造成了什么影响?我在这章也会配套推荐可读性高、故事性强的延申作品,比如陈瑞华老师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看得见的正义》(法律出版社)、德肖维茨的《合理的怀疑》(中国法制出版社)等。

  此外,我和我院讲授同门课的同事有一个共识,对于这门课程而言,有必要推荐一些法律通识类的书籍,方便学生做背景知识上的必要铺垫,有助于学生后续理解新闻传播法的内容。

  张老师的案例教学更容易让同学产生代入感,相信她的学生学习过程一定是兴致勃勃。吴麟老师在教学案例方面同样有大量储备,而且她在课程结构设计方面也有独到之处,我们再请她展开来谈谈。

  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中,专硕与本科两个层次都设置了《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课程,并且都是必修课。专硕点刚获批,尚未展开教学实践。目前我校《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是一门主要面向本科生的课程,开设在大三上学期,2学分、32课时教程知识。课程定位如下——

  本课程由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伦理两部分组成,前者重在厘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介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新闻传播法发展状况;后者重在阐述新闻伦理的发展、原则与规范BOB体验官网,探讨当前全球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的失范现象。本课程采取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授课方法,旨在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增强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这门课通常排16次课,每周1次,我的教学内容一般安排如下:第1次课——“课程说明”和“导论”;第2次课——梳理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简史;第3-5次课,是“新闻传播与国家”专题;第6-7次课,是“新闻传播与社会”专题;第8-10次课,是“新闻传播与公民”专题;第11-12次课,是“新闻传播与司法”专题;第13-16次课,则集中于探讨“新闻传播与伦理”。有些具体议题如隐私权,兼具“法律”与“伦理”的属性,则会合并探讨。因而,大致就内容篇幅而言,“法规”模块占三分之二,“伦理”模块占三分之一。

  其中,新闻传播法规部分的专题划分,一是参照我的导师孙旭培先生的主张——新闻传播法是调整新闻传播与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是鉴于对于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言,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极其重要但又充满现实张力。三是认为《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也属于广义的“新闻史论”课程,需要培养学生健全的历史观,因而会梳理中国现代新闻业的法治历程。基于上述专题划分,我会将教材的具体知识点进行灵活的分散与组合。如“新闻传播与国家”专题,主要讨论“我国新闻事业的属性、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禁载规定与维护国家安全、信息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5个问题,会涉及到宪法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新闻业的行政管理、涉外活动管理等章节内容。至于新闻传播伦理部分,则主要分为“理论”与“案例”两个模块,“理论”部分会辨析道德与伦理的具体分际、扼要介绍基本伦理原则(功利主义、义务论、美德理论等)以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全球媒体伦理规范文本等。“案例”部分则会集中选择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波特方格”等伦理抉择框架展开讨论。

  在具体讲授中,我倾向于“案例工作坊”的教学模式,寻求规范运用案例教学,促使学生通过动态学习将法治观念和伦理意识内化。

  首先,建立“教学案例库”。根据不同主题分门别类建立。第7版教程中列出200多个案例,虽然“述而不作”,没有在学术上展开过多阐述,但是提供了案例线索。

  其次,采取“工作坊”授课模式。其基本流程是“背景知识介绍—阅读分析案例—提出争议性问题—分组充分讨论—开展小组辩论—总结评估与反思”。在具体探讨中,观点可以交流乃至碰撞,但“以法为据、就法释义”是讨论的基础,需要先了解本教程对当前相关有效规范的系统介绍。此外,我还根据教学实际需要,选择其他相关教材配合使用,讲授“新闻传播立法”、“新闻传播与国家”主题时,会选用孙旭培老师的《新闻传播法学》;讨论“新闻传播与伦理”部分时,会选用展江老师的《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等;还提供相关论著与论文作为拓展文献,如张金玺老师的《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与名誉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刘文杰老师的《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左亦鲁老师的《超越“街角发言者”:表达权的边缘与中心》等,供有用意愿、有能力的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

  按照党和国家对新闻舆论工作的要求,高校新闻传播教育应不断提升学生实践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能力,从而担负起“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重任。在数字新闻业和风险社会的双重语境中,培养 “负责任的传播者”,需讲好《新闻法规与伦理》这门课;选用好的教材乃是讲课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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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四位嘉宾的发言,相信线上朋友和我一样,对如何理解新闻传播法、如何处理政策、法规、伦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用好“教程”,教好新闻传播法规和伦理这门课程,都有很多启发。

  最后我有一点个人的感想:过去这门课程主要是在新闻传播院系,针对未来的新闻工作者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但是在社交媒体蓬勃兴起的今天,人人都可能成为新闻发布传播者(我称之为“用户新闻”),相关规制的对象显然不仅限于专业媒体了。比如最近中央网信办启动了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其所针对的可能主要不是专业媒体,而是各种自媒体、博主,甚至参与社交媒体传播的普通用户。刚刚张金玺老师介绍的教学案例也体现了这个特点。

  这意味着,用户与平台的关系,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用户既是平台信息的消费者,又是平台财富的生产者,如何来调整这种关系,可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这也意味着,今天的新闻传播法规和伦理,不再局限于调整专业媒体人的行为,而是每一位互联网用户都需要了解需要遵守的规范,今后的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教学,也有必要向高校所有师生开放,成为一门重要的公民素养教育课。

  各位老师在教学中除了“教程”,一般都需要也必须阅读更多的参考书,刚才吴麟老师和金玺老师也介绍了她们授课时候的几部有关著作。我这里提供一些最新出版的传播法领域的学术信息。

  这里是七部最新问世的传播法研究成果:罗斌的《传播侵权研究》80万字和《传播犯罪研究》60万字,分别相当全面地阐述了我国传播法领域两个最重要法律部门即民法部门和刑法部门的有关法制和司法状况,提出了作者的学术见解。李丹林领衔的《英国传媒监管研究》,全面介绍了英国的传媒包括纸媒、广电和网络的监管制度,体现了我刚才说的“共治”精神,具有较高的认知意义。卢家银《群己权界新论/传播法比较研究》,开创了不同法系和国家传播法主要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的先河。彭桂兵《新闻采集与法》,专论新闻信息采访与收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是作者计划写作的三部专著的第一部。

  这里是三部最近的案例书。郑宁、刘文杰等主编的《中国传媒法典型事例评析》,搜集了自2011-2020年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研究中心每年发布十大传媒法实例及其评论,那就有100个,不过在出版时被删除了好几个。卢家银主编《传播法精选案例与评析》,评析了最近的传播领域司法案件18件,其中若干件本书也提到,当然此书做了更详细更有深度的论述。张文祥主编的《传播法与伦理评析》,筛选了三十多年来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实例予以评析,将于10月出版。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极其重要又充满现实张力,您在《新闻传播法教程》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论述“新闻与司法”。有关媒体如何报道现实司法问题,往往会引发有关“媒介审判”的公共讨论。想请教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如何正确理解“媒介审判”概念?个人感觉,这一概念在不少场合似乎被误用了。

  媒介审判是西方新闻伦理的术语。一是他们实行新闻出版自由的制度,二是他们法庭实行陪审团制度,当记者对审判进行自由报道的时候,弄不好有可能影响陪审团,影响审判结果,所以要用反对媒介审判的原则来限制。这个术语传到中国来,其内涵是不一样的。我们是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首先司法要公正。其次人民群众不可能都去旁听,主要是通过媒介了解,所以媒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报道有关信息,让群众感知我们司法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何况我们媒体都是在相当一级党委领导管理下的,它们的报道往往会被反映了“上面”的意图,所以更要注意这一点。

  当然媒介对于司法也有舆论监督的功能,有权批评司法不公现象。“教程”第四章第三段“新闻报道和司法审判的平衡”企图就此进行说明。

  在新媒体环境中,众口喧哗,有些情况下即使不影响司法也会给当事人造成可能是难以挽回的损害,这时主流媒介及时引导就非常重要,书中举汤兰兰的案子予以说明。

  司法新闻信息传播涉及群众知情权、司法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方的平衡,确实比较复杂,可以继续研究讨论。

  第一,尽可能在讲解知识点的时候配合相关案例(以小案例居多),以助于学生在知识点和案例之间建立连结,提高运用知识点解读案例的能力。

  第二,课堂上我们可以选择一些重点案例引导学生做更深入的分析。重点案例可以来自教材的案例,也可以是数据库里查找到的法院指导案例或社会上反响比较大的案例。比如在讲到隐私权一章时,我们会在课堂上讨论两个相似案例,这两个案件都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侵害,但判决结果正好相反。第一起案件,被告在微博上发出照片,披露某男童上学时被老师发现身上有疑似受虐待的伤情,男童的养父母起诉侵权,第二起案件,被告路遇一名女童因不想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她绑在路边一棵树上,女童哭闹中掀起连衣裙露出内衣,被告拍下了这一过程,并将该视频发送给他人上传微博,从而引发侵权之诉。两起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同。课堂上,我会引导学生就两案中传播者的做法有何不同,法院基于什么理由做出判决,判决结果与传播者的不同操作有何关系等问题做出分析,继而讨论《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何在传播活动中实现等等。

  第三,新闻专业的学生比较关注当下事件。所以如果当下发生了和我们课程内容相关的事件或案例,我们也会停下来课程进度,做一些初步的讨论。

  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AI写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算法规制等。希望周丽娜老师介绍一下对这方面的问题在传媒立法及科研方面如何与时俱进?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对新闻传播领域势必产生新的影响。第七版《教程》中,增加了与人工智能、算法有关的行政规范及司法案例等内容。如前所述,在第八章第三节“互联网新闻传播”中增加对算法治理的论述,此外,在第七章著作权中,增加了新近发生的2例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案例。一例是腾讯公司研发的Dreamwriter软件撰写的财经报道是否构成作品,一例是菲林律所诉百度,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能否构成作品,在《教程》第230页。腾讯案例中,法院认为财经报道构成作品,属腾讯公司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在另一起菲林律所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能由自然人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不能成为作品。

  本书限于对现有法律规范和案例的讲述。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应用,会对新闻传播领域有更进一步的影响,我们也将继续予以关注,再版时有新的内容,会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