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女子找了两名健身男教练陪睡,怎知竟惹祸上身!第二天早上离奇死亡!警方调查一番发现,凶手竟然不知道自己杀了人!
女子让两名健身教练陪睡,怎么会遭到杀害呢?真正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罪犯怎么会不知道呢?法律又该如何判处呢?本文将为大家深度探讨!
小江是一名体育学院的在校生,为了赚取生活费,在学长的介绍下,去了一家健身房担任教练一职。小江家庭条件不好,生活困难,自己不仅要赚取生活费,还要帮扶弟弟妹妹,为此他很努力赚钱。
在担任教练一职时,接触了不少客户,这些客户都是白富美。在一次偶然间,一位富婆看小江长得帅,身材又很好,便主动去要了小江的联系方式。小江不好意思拒绝,只能添加了富婆的微信。
小江也知道,很多富婆来健身房训练,目的并不单纯,很多是来健身房物色男伴。在健身房待久了,小江也似懂非懂,而且作为男伴还能得到额外的收入。不过,他并不想出卖自己,所以一直都做好本职工作,不去触碰这些灰色地带。
然而,富婆的嘘寒问暖,加上自己的同事们都觉得见怪不怪,自己的底线也慢慢降低。一次富婆邀约他到别墅去吃饭,小江犹豫再三,还是同意了。去到富婆家里,还看见了自己的另一个同事小武。
吃饱喝足后,富婆邀约他们二人与她一同“入睡”。小江本来有抵触心理,可钱已经收了,人也来了,在小武的带领下,三人一同“入睡”。完事后,小武宣称有事先走了,小江很是疲惫,就留宿在富婆家中。
第二日醒来时,小江轻轻唤醒富婆,反复喊了几声,都不见富婆搭理他。小江马上掀开被子查看,然而眼前的一幕吓了他一跳。鲜红的血液已经染红了大片床单,她的身体被刺了好几十刀,内脏严重受损,瞪着一双眼睛,吓得小江跳了起来。
小江冷静下来后,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警方调查后发现,杀人凶手竟是小江。可小江为什么要这么做?富婆喜欢他,而且他也收了钱,没必要对富婆痛下杀手。就算二人真有恩怨,小江杀了人为什么不逃跑呢?
何况,当警察说是他杀了富婆时,他自己都不记得有这一回事。难道他杀人了,他自己不知道吗?事情很蹊跷,警方也觉得奇怪。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是小江有梦游症,那晚小江很是疲惫睡着后,竟然梦游失手将富婆杀死了!bob体官方入口
在此案例中,小江有梦游症。病发时,病人会失去对事物的认知与控制,失去正常人类的思考与活动能力。长期梦游属于精神病。法律上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医院的精神疾病检测报告显示,小江在作案时已完全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对案件中小江是否真是梦游杀人,还有待考证。像此类案件,法律上仍有许多争论与疑问。梦游可以使病人做出伤害别人的行为,但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正常情况下,病人是没有伤害别人的倾向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法律该如何去评判梦游杀人的行径呢?
首先,除了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的鉴定,还要对病人进行进一步的检查,看病人有无复发倾向,以及有无危险的行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患者以前曾发生过危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容易发病,则在刑事责任方面应该进行调整。
另外,在本案中,不可忽略的是,小江家庭困难,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一诱因下引发了梦游症,从而酿成了惨剧。在对小江“梦游杀人”案件的审理中,法律应以有关的证据为依据,慎重判断。如果确定小江确是梦游杀人,那么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梦游过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无法控制和辩认自己的能力,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必须是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梦游状态是无意识情形,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但应当减轻处罚。
色字头上一把刀,富婆生前能想象到自己是死在“美男”的怀里吗?欢迎大家一起讨论!